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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

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市容管理

发布时间:2025-01-24 08:24:39

本市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应遵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。这些标准涵盖建筑景观、公共设施、环境卫生、园林绿化、广告标志、公共场所等方面。对于风景名胜区的容貌标准,如有国家特别规定,则从其规定。

建筑物、构筑物和设施应保持整洁。相关单位应定期清洗、粉刷和修饰其外部。临街建筑物外墙上的空调、遮阳篷等设施应符合设置规范,保持安全、整洁、完好。具体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。

未经市、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、建筑物、构筑物、公共场所、公共设施上设置条幅、彩旗等宣传物品。经批准临时设置的宣传物品应遵守相关规定,保持整洁美观,文字规范,无破损、无残缺。禁止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地下通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物品。

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设施上晾晒、吊挂物品。不得在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、窗外、屋顶堆放、晾晒、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、桥梁、广场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、销售商品。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,应按批准的时间、地点及要求进行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,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,并可以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。

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、窗外墙摆卖、经营、作业或者展示商品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,并可以按超出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。

门面招牌、户外广告、指示牌的设置人应加强日常管理,保持外型美观、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。门面招牌应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制定的设置规范。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,并严格按照批准要求和期限设置。

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:随地吐痰、便溺,乱扔废弃物;从建筑物内、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;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、焚烧纸钱、冥票等丧葬用品;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、垃圾或其他废弃物;乱倒污水,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;当街冲洗石料;在城市道路、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。

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鸡、鸭、鹅、猪、羊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,因教学、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。饲养宠物、信鸽,应符合规定,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周围环境卫生。

生活垃圾的收集应采取方便居民的方式,逐步实行分类投放、收集、运输。大件垃圾等特殊废弃物应按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。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。

新建、改建及扩建工程,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公示工程开工及竣工时间,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,按核准的时间、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。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,应按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,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。

公共厕所粪便应排入贮(化)粪池或污水处理系统。未接入贮(化)粪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,应倾倒在指定场所的容器内。贮(化)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定期疏通,防止粪便外溢。

临街工地应设置硬质材料或围墙遮挡。停工工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。建设工程竣工后,应在规定时间内清理和平整场地。禁止向工地外地表排放污水、污物。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。

从事车辆清洗业务,应按行业标准配置必要设施,防止污水流溢。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,应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,防止污水流溢或废弃物向外散落。

违反相关规定,影响环境卫生的,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。

进行码头、船舶装卸作业或水上航行的,应防止货物或垃圾、粪便污染水域。进行水面漂浮物打捞和船舶垃圾、粪便接收作业的,应及时清运至指定场所,防止污染水域。

垃圾产生者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。逾期不缴纳的,按日加收欠缴费用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。

废弃物处理应遵循资源化、减量化、无害化原则,鼓励废弃物综合利用,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。

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社会化。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、处理服务的,应经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审批。

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,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责任单位采取招标、委托等方式确定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作业服务规范,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、保洁,应按规定时间进行。违反规定的,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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